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对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经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主任会议同意,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个案监督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个案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报告查处结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说明情况,经发出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决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