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三章 执法违法责任区分第十八条已废止承办人、勘验人、记录人、鉴定人执法违法的,由其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