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在裁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向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隐瞒或者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篡改、伪造或者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

(四)私自制作或者篡改法律文书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