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二章 追究范围/第二节 追究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违法责任的范围第十一条已废止在裁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向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隐瞒或者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篡改、伪造或者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的;(三)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四)私自制作或者篡改法律文书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