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规定第四条有效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本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是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