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规定第二十条有效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多数组成人员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在主任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报告结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