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规定第二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