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当地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