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机构批准立项,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自筹资金(含建设单位、农民自筹及劳务折资等),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而建成的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