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进行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或者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