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节 使用管理人安全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特种设备因故停用的,使用管理人应当确保停用设备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停用半年以上的,应当向原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启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启用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已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