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申请勘查龙陵黄龙玉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矿种为玉石(黄龙玉)的勘查许可证。申请开采龙陵黄龙玉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矿种为玉石(黄龙玉)的采矿许可证;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保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矿种为玉石(黄龙玉)的采矿许可证。
龙陵黄龙玉小型储量规模的划分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龙陵县人民政府确定。
申请办理勘查、采矿许可证,应当事先报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自取得勘查、采矿许可之日起10日内,持勘查、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到龙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