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龙陵县人民政府黄龙玉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黄龙玉资源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开展法制宣传,培养玉雕人才,组织黄龙玉文化研究;
(二)负责黄龙玉资源管理的日常巡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处理纠纷;
(三)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合理开发利用黄龙玉资源提供信息服务。
龙陵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工商、林业、农业、水务、安全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黄龙玉矿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黄龙玉资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