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应全文宣读法规草案或法规草案修改文本;提交常务委员会表决的法规草案表决稿,在表决前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全文宣读。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