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