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和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