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在跟踪审计和决(结)算审计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指标,重点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