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招标代理、征收等相关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追回,对相关单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