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由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起草。负责地方性法规起草的机关和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委员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专家起草。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