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拒绝、妨碍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