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