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其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