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六条已废止设立乡镇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终止等,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三十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