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学、中专毕业生的工龄、户籍、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管理,应当与到城镇其他企业工作的毕业生同等对待。

乡镇企业与应届大学毕业生经双向选择确定后,可以按照规定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

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学、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