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乡镇企业应当将减征百分之十的应缴所得税款,用于支援农业和补助农村的社会性开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