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胶东调水机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调水计划,优化调度调水资源。

胶东调水机构在保障向受水地区调水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向工程沿线高氟区和用水困难区提供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为农业提供农田灌溉用水,拓宽供水功能,提高供水效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引水、提水或者从事其他破坏正常调水秩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