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在胶东调水工程保护范围以外五百米之内实施爆破、采矿的,应当事先通知胶东调水机构,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调水工程安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