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