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