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