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