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房地产交易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并向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如实申报,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认为申报的成交价过低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经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确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