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驻房地产交易场所,实行“一站式”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