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