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但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