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