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会同有关单位推动信访事项办理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有机衔接,促进矛盾纠纷依法、及时化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农业、市场监督管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培育和推动本系统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坚持村民会议、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法学会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 第十七条 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负有纠纷化解职责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联动,共同予以化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