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业务,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率,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