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依法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