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或者利用无线电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