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已修改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对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实施技术措施予以制止;(五)对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等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