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擅自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器。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司法等重要考试,保密会议,以及其他重要涉密场所确需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器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发射频率、功率、时间、地点和屏蔽范围使用,并指定专人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