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对民航、铁路、水上无线电通信台以及遇险救助和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广播电视发射台、气象观测台、无线电监测等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台(站)予以重点保护。

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时,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查找有害干扰源,并协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排除干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