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第三十条已修改在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内,禁止设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无线电台(站)。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禁止修建居民住房和学校等建筑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