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呼号,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权限进行指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