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第十八条已修改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