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中侵害人才合法权益的,由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