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第三章 评价、使用和流动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人才流动秩序,通过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发布等,引导人才向社会需要并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流动。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各类人才合理流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专业技术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