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会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同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