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会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同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