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职工方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撤销其协商代表资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