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职工方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撤销其协商代表资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