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